招生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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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自主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校自主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自主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州华商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4266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华商路一号;邮政编码:5113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相应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州华商职业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有关自主招生的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自主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自主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及接受纪律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自主招生类型及计划公布

第十四条 本校自主招生含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班录取等形式。学校自主招生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本校招生网站公布为准。

第五章自主招生报考要求

第十五条 高职自主招生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班的考生须符合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广东省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粤招〔2021〕7号)规定的有关普通高考报名条件规定,并参加了广东省2022年普通高考报名。考生应为试点招生专业合作企业的在职员工。如考生非试点招生专业合作企业的在职员工,须在录取前与合作企业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签订并明确双方权责义务。年满18周岁的考生可在征询家长意见后个人签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考生应由本人和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共同签订。

(二)报考现代学徒制试点班的考生与合作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即具备双重身份,既是我校的学生又是企业的员工。考生与合作企业双方须在录取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涵盖整个高职录取就读阶段。

(三)报考现代学徒制试点班的考生经我校录取后,不得转专业,工作岗位按我校与企业共同设置的岗位进行培养,工作待遇严格按照学生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执行。

第十六条 本校自主招生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班考生就读专业及职业资格证书不做要求。

第六章自主招生录取办法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相应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达到省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有关录取要求,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班招生录取原则,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条件下,依据考生志愿和本校制定的有关录取规则进行分类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招生专业及计

本校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班招收应往届考生(含普通高级中学毕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或具备同等学力者)。报考本校的考生可填报我校1个专业志愿。招生专业及相关要求、考核方式、招生计划数等详见本校招生网站。

第二十条 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班实行企业高职院校协同培养,教学地点设在协同企业。试点班学生符合本校毕业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本校普通专科毕业证书。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班学生不得转学,不得转专业,原则上不得转入同一专业普通班;试点班学生因应征入伍、生病等特殊原因经学校同意休学、复学后,学校和试点企业没有继续开展试点的,经学校、试点企业和学生协商一致,可按学校有关规定,转入同一专业普通班学习。

第二十一条 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班招生按照“学生自愿报考、高职院校考核录取”的原则,符合条件的考生报考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班计划采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核方式,由学校自主命题、自行组织实施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考核,择优录取。“文化素质”及“职业技能”测试满分值合计100分,其中文化素质考核内容分值为40分,职业技能考核内容分值为60分。总分合成方式为:文化素质*40%+职业技能*60%=考核成绩总分。面向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班招生专业及要求详见本校招生网站。

第二十二条 本校对参加考核的人数不做限定,不设免试录取要求和职业技能考核免考条件,报考考生均须参加考核。

第二十三条 本校根据报考考生的专业志愿及成绩情况划定各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

(1)根据考生考核成绩划定各教学点各专业考生最低录取分数线,拟录取考生的考核成绩不低于考核满分值的40%。

(2)本校依据各教学点各专业招生计划,根据考生合成总分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在最低录取分数线上录满计划为止。总分相同时,“职业技能”考核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 考生文化素质及职业技能考核成绩,报本校招生委员会审核后,在本校招生网站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

第二十五条 考生考核成绩公示无异议后,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经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的考生方可确认为正式录取。学校根据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的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根据广东省高职自主招生有关工作规定,考生录取后不得放弃录取资格。录取考生可报考普通高考参加本科层次院校录取,但不得参加普通高考专科层次院校的录取。

第七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达到有关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八章组织保障及时间安排

第二十八条 本校按照“省厅牵头、院校负责、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实施原则,精心组织,妥善安排好2022年自主招生工作。本校根据招收对象、特点和要求,明确工作目标,理清工作思路,落实工作任务,理顺工作流程,有条不紊地实施好组考工作。认真做好报名、资格审查、命题、考试安全保密、录取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按计划、高质量完成自主招生考试招生试点工作。加强考务工作过程管理和监控,严格考务实施,严肃考风考纪,规范考核环节,自觉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校深入实施高校自主招生“阳光工程”,构建公开透明的招生信息公开体系,将招生政策、考生报考资格和报考条件、招生计划、文化素质考试(或文化基础考试)成绩、职业技能考核成绩、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予以公开,让广大考生和社会及时获取招生信息,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校自主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九章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条 经本校自主招生所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一条 自主招生录取新生报到时须核验考生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中职、中专、职中、技校等)学校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无相应证书证明将不予报到和注册。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十章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我省民办高校和民办中职学校收费备案以及住宿费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657号)的有关要求执行。电子商务专业学费8000元/生·学年;;室内艺术设计专业学费8000元/生·学年。

第十一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2882222

传 真:020-32832667

电子邮箱:hzzsb@gzhsvc.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zhsvc.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gzhsvc.edu.cn/

第三十六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党委办公室

联系人:邓秀芬

监督电话:020-32880099

电子邮箱:dw@gzhsvc.com

第十三章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广州华商职业学院于2022年5月10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州华商职业学院2022年自主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广州华商职业学院授权广州华商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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