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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事局文件

穗人职字[2000]10号


广州市人事局文件

穗人职字[200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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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认定、评审专业技术资格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属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根据国家人事部、省人事厅关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和省人事厅最近下发的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申报认定、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资历条件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市职改办反映。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3个月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获得硕士学位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可申报评审(或考试)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研究生班毕业、获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研究生班毕业、获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申报评审(或考试)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大学专科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大学专科毕业,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可申报评审(或考试)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

五、中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中专毕业后,从事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资格。

六、职业高级中学、技工学校毕业生认定、评审专业技术资格仍按《关于职业高级中学、技工学校毕业生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问题的通知》(穗职改办字[1999]26号)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广州市人事局

二○○○年六月十九日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属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根据国家人事部、省人事厅关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和省人事厅最近下发的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申报认定、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资历条件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市职改办反映。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3个月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获得硕士学位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可申报评审(或考试)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研究生班毕业、获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研究生班毕业、获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申报评审(或考试)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大学专科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大学专科毕业,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可申报评审(或考试)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

五、中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中专毕业后,从事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资格。

六、职业高级中学、技工学校毕业生认定、评审专业技术资格仍按《关于职业高级中学、技工学校毕业生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问题的通知》(穗职改办字[1999]26号)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广州市人事局

二○○○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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