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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省政府令第142号)要求,从2009年11月17日起,我厅将原已下放给广州、深圳市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审批权,扩大至其他各地级以上市。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名称

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是指不具备独立颁发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资格的高等教育机构。其办学业务范围一般为自学考试辅导、各级各类培训。机构类型包括培训、辅导、进修学院(以下简称培训学院)。根据教育部《关于取消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通知》(教发〔2004〕24号),国家已取消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停止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工作。原专修学院开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工作的业务已终止,新审批成立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名称一律不得冠以“专修”字样,已命名为专修学院(学校)的机构要逐步予以修改和规范。

二、明确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

(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及各部门审批核准事项清理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2000〕39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专修学院自学考试辅导机构审批和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教职〔2002〕2号)精神要求,在广州市、深圳市举办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由广州市、深圳市教育局审批。

(二)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省政府令第142号)精神要求,在广州市、深圳市以外的地区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由各地级市政府审批,各地级市教育局要认真做好审批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地要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0号)、《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5号)、《关于专修学院自学考试辅导机构审批和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教职〔2002〕2号)的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和管理。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培训学院,应从批准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连同《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备案表》报我厅备案。

三、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管理

(一)审批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1.负责培训学院的成立、变更、终止审批;

2.对培训学院实施年度检查;

3.根据有关规定对培训学院的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审查;

4.对培训学院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督导评估;

5.对培训学院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教育行政处罚权限给予行政处罚;

6.受理培训学院教师和学生的行政申诉;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1.负责培训学院成立、变更、终止前的审查;

2.监督、指导培训学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教学活动;

3.负责培训学院年度检查的初审;

4.按照教育行政处罚权限对培训学院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5.受理培训学院教师和学生的行政申诉;

6.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督、指导培训学院的审计和财务清算;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业务主管单位一般为审批机关或培训学院所在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机关也可以根据实际指定业务主管单位。

四、各地要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0号)、《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5号)、《关于专修学院自学考试辅导机构审批和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教职〔2002〕2号)和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贯彻实施办法。

广东省教育厅

二○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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