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0-05-20 来源: 职成教育
1956年日本政府颁布了《大学设置基准》,这是对普通高校进行合格评价的统一标准,而1961年颁布的《高等专门学校设置基础》,1975年颁布的《短期大学设置基准》和1976年颁布的《专修学校设置基准》则成为对高等职业技术院校进行合格评价的统一标准。
1975年颁布的《短期大学设置基准》是短期大学必须达到的最低的合格标准。它要求各校为了不断提高教学水平,达到自己提出的教育目标,完成社会使命,要经常对本校的教学活动进行自我检查和评价。
《基准》提出,全日制的短期大学,每学年的授课时数不得少于800学时,每学年的授课周数不得少于35周,即每周应上课23学时以上;夜校部每学年授课不得少于450学时,周数不得少于35周,即每周应上课13学时以上。每门课程的教学时间以10周到15周为宜;授课方式包括课堂讲授、课堂练习、实验课、实习课等;授课时间实行“昼夜开讲制”,既有白天授课的班,也有夜间授课的班,学生可自由选择听课时间。
《基准》规定,学生的学习制度为学分制。其计算方法是:每45学时为1个学分。例如,课堂讲授30学时加上课外复习15学时即可得到1个学分;课堂讲授15学时,课堂练习15学时,课外复习15学时也可以得到1个学分;教学实验或生产实习等课,每45个学时也可以得到1个学分。二年制的短大学生必须得到62个学分以上,再经过考试合格才能毕业;三年制的短大学生则必须得到93个学分以上。为了鼓励学生主动学习、追求个性发展,短期大学还实行“学分互换制”,即承认学生在入学前后到国内外其他高等院校学习而取得的学分是有效的。但是,这种学分不能超过学生应得到的总学分的1/4(即,二年制的不能超过15学分,三年制的不能超过23学分)。
《基准》规定,短大的教学制度为学科制。原则上,每个主要学科都必须由专任教授或副教授上课,次要学科在特殊情况下才由专任讲师上课。练习课、实验课、实习课可由助教或本校的博士研究生担任。各学科应配备的教师人数,《基准》也有明确规定。例如:音乐科和美术科,每50名学生必须配备5名教师;体育科和幼儿教育科,每50名学生必须配备6名教师;工、农、医科,每50名学生必须配备7名教师;小学教育科,每50名学生必须配备8名教师;而文学科、宗教科、家政科,每100名学生配备5名教师即可;法律科、商科、经济科,每100名学生要配备7名教师;教养科,每100名学生要配备8名教师。
《基准》还对短大的占地面积、校舍面积、图书馆规模、体育场馆规模等项目作了规定。例如:招收100名学生的短大,至少要有7200平方米的占地面积;招收1000名学生的短大,至少要有23600平方米的占地面积,等等。校舍面积,招收100名学生的工科短大,至少要有2100平方米的校舍面积(不包括礼堂、宿舍及附属设施等);招收100名学生的法律科短大,至少要有1600平方米的校舍面积,等等。
在日本,本科大学的毕业生都可以获得学士学位。为了鼓励学生读职业技术院校,日本政府在1991年修改了《学校教育法》的第69条:短大毕业生读够规定的学分并通过了毕业考试之后,都可以取得“准学士”称号。《学校教育法》还规定,短大毕业生可以直接升入本科大学继续学习。例如,1989年就有4200名短大毕业生如愿地编入本科大学的三年级继续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