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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立法有关民办教育的新内容

1、修订《民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

《草案》规定:“民办事业单位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环境保护等社会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

“民办事业单位与公办事业单位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事业单位在税收、土地使用、银行信贷等方面与公办事业单位享受同等优惠政策。民办事业单位在准入条件、资质认定、职称评定、公共资源分配等方面与公有制单位一视同仁” 。

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家教育中长期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已将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工作作为国家近期立法重点,并已启动有关的调研工作。 “鼓励促进”仍是新一轮修订的政策导向。政府将加大扶持的力度,包括加大对民办教育的财政支持力度,建立财政资助民办教育的政策体系等内容。

二、国家纲要有关民办教育的新精神

确认民办学校是民办事业单位的属性。在深化办学体制改革、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民办教育、正确引导和依法管理民办教育三个章节,细化有关政策;从保障学校层面的公平竞争、教师层面的公平待遇、学生层面的公平权益三个角度,切实落实“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法律规定;对建立完善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资助制度、完善民办学校内外部管理等方面也提出了具体措施。

三、广东省民办教育地方立法的新突破

1、我省民办教育地方法规的起草过程

2005年10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立项 。

2006年起先后列入广东省2006年、2007年、2008年立法计划的预备项目 。

2009年列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和年度立法计划新制定项目 。

2009年6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审查通过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2、.广东省民办教育地方法规的主要内容

最新的版本,广东省实施办法共八章四十五条,对民办学校的设立、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受教育者、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民办学校的扶持与奖励、民办学校的监管、法律责任等,根据我省实际对上位法的规定进行了细化,有不少突破创新点,体现了广东特色。

3、广东省民办教育地方法规的主要内容

(1)配套落实有关鼓励扶持民办教育的政策,明确政府资助奖励民办教育的硬性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民办学校发展,表彰和奖励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从“可以”变为“应当”,从法律上“应当”就是“必须”,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奖励民办教育发展

(2)加大对举办者奖励回报的力度,切实保障了举办者的利益

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在学校有办学结余的前提下,经学校决策机构讨论决定,可以每年从学校办学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出资人。但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出资人的出资数额。出资人将应取得的合理回报用于学校发展的,计入其出资额。

(3)根据广东省实际细化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了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办学的审批权限

规定了从学前教育到本科高校的审批权限。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4)保障公民办之间教师的合理流动,加大对民办学校师资的扶持力度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建立、完善有关制度,保证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鼓励公办学校选派教师到民办学校帮教扶教。民办学校教师的教龄和工龄计算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教师在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之间流动的,其在民办学校的教龄和工龄与其在公办学校的教龄和工龄合并计算。

(5)统一教职员工的聘用、档案管理和争议解决方式,增加政府服务民办学校的义务

民办学校与教师、职员依法订立聘任合同,参照公办学校人事争议有关规定处理学校与教职员工的人事争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做好民办学校教师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在民办学校教师人事档案管理中,应当保证档案材料的安全,不得擅自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档案材料。

(6)提高教师待遇保障,推动建立稳定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鼓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民办学校依法提取发展基金和福利基金。福利基金主要用于教职工的集体福利。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工工资专户制度,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各级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把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培训纳入本系统培训计划;民办学校教师参加国家、省规定的教师继续教育学习的,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7)总结广东省民办学校的收费实践,简化高校收费的审核程序

民办高等学校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和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报审批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学校公示执行。

(8)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转让举办权时,其他共同举办者有优先受让权

为了既给不愿继续办学的举办者退出的自由,又能保持学校的相对稳定,在制度设计上规定应尽量在原有举办者之间变更。

(9)加强民办学校的维权,营造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

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违法向民办学校收取任何费用。民办学校对违法收费有权予以拒绝,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对审批机关有违法侵犯民办学校的行为,学校有权向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反馈处理结果。

(10)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明确主要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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